| 索??引??号: 13524/2026-32872 | 主题分类: 旅游、文化、广电、新闻出版 | 发布机构: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|
| 文件编号: | 有??效??性: 有效 |
一、案件名称
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
二、案件情况
2026年2月27日,我单位收到投诉。经查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
三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:设立旅行社,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:(一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(二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(三)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;(四)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;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对有关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四、处罚结果
1. 没收违法所得7640元;
2.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。
五、处罚单位
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
六、处罚时间
2026年3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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